當前位置:首頁 > Kaiyun全站官网登录 > 農(nong) 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業(ye) 部令2016年 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業(ye) 部令
2016年 第6號
《農(nong) 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已經農(nong) 業(ye) 部2016年第6次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2016年7月8日
*章 總 則
*條 為(wei) 了規範農(nong) 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的管理,維護種子生產(chan) 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種子質量和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銷售的農(nong) 作物種子應當附有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
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nei) 容應當與(yu) 銷售的種子相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chuan) 。
第三條 種子生產(chan) 經營者負責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的製作,對其標注內(nei) 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主管部門負責農(nong) 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種子標簽
第五條 種子標簽是指印製、粘貼、固定或者附著在種子、種子包裝物表麵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第六條 種子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nei) 容:
(一)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
(二)種子生產(chan) 經營者信息,包括種子生產(chan) 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編號、注冊(ce) 地地址和;
(三)質量指標、淨含量;
(四)檢測日期和質量保證期;
(五)品種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
(六)檢疫證明編號;
(七)信息代碼。
第七條 屬於(yu) 下列情形之一的,種子標簽除標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nei) 容外,應當分別加注以下內(nei) 容:
(一)主要農(nong) 作物品種,標注品種審定編號;通過兩(liang) 個(ge) 以上省級審定的,至少標注種子銷售所在地省級品種審定編號;引種的主要農(nong) 作物品種,標注引種備案公告文號;
(二)授權品種,標注品種權號;
(三)已登記的農(nong) 作物品種,標注品種登記編號;
(四)進口種子,標注進口審批文號及進口商名稱、注冊(ce) 地址和;
(五)藥劑處理種子,標注藥劑名稱、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誤食後解決(jue) 方案;依據藥劑毒性大小,分別注明“高毒”並附骷髏標誌、“中等毒”並附十字骨標誌、“低毒”字樣;
(六)轉基因種子,標注“轉基因”字樣、農(nong) 業(ye) 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shu) 編號;
第八條 作物種類明確至植物分類學的種。
種子類別按照常規種和雜交種標注。類別為(wei) 常規種的按照育種家種子、原種、大田用種標注。
第九條 品種名稱應當符合《農(nong) 業(ye) 植物品種命名規定》,一個(ge) 品種隻能標注一個(ge) 品種名稱。審定、登記的品種或授權保護的品種應當使用經批準的品種名稱。
第十條 種子生產(chan) 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編號、注冊(ce) 地地址應當與(yu) 農(nong) 作物種子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載明內(nei) 容一致;為(wei) 、傳(chuan) 真,可以加注網絡。
第十一條 質量指標是指生產(chan) 經營者承諾的質量標準,不得低於(yu) 國家或者行業(ye) 標準規定;未製定國家標準或行業(ye) 標準的,按企業(ye) 標準或者種子生產(chan) 經營者承諾的質量標準進行標注。
第十二條 質量指標按照質量特性和特性值進行標注。
質量特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標注:
(一)標注品種純度、淨度、發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標注水分、芽率、淨度等指標的無性繁殖材料、種苗等除外;
(二)脫毒繁殖材料按品種純度、病毒狀況和脫毒擴繁代數進行標注;
(三)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或農(nong) 業(ye) 部對某些農(nong) 作物種子有其他質量特性要求的,應當加注。
特性值應當標明具體(ti) 數值,品種純度、淨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數,發芽率保留整數。
第十三條 淨含量是指種子的實際重量或者數量,標注內(nei) 容由“淨含量”字樣、數字、法定計量單位(kg或者g)或者數量單位(粒或者株)三部分組成。
第十四條 檢測日期是指生產(chan) 經營者檢測質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別用四位、兩(liang) 位數字完整標示,采用下列示例:檢測日期:2016年05月。
質量保證期是指在規定貯存條件下種子生產(chan) 經營者對種子質量特性值予以保證的承諾時間。標注以月為(wei) 單位,自檢測日期起zui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ge) 月,采用下列示例:質量保證期6個(ge) 月。
第十五條 品種適宜種植區域不得超過審定、登記公告及省級農(nong) 業(ye) 主管部門引種備案公告公布的區域。審定、登記以外作物的適宜區域由生產(chan) 經營者根據試驗確定。
種植季節是指適宜播種的時間段,由生產(chan) 經營者根據試驗確定,應當具體(ti) 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
第十六條 檢疫證明編號標注產(chan) 地檢疫合格證編號或者植物檢疫證書(shu) 編號。
進口種子檢疫證明編號標注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編號。
第十七條 信息代碼以二維碼標注,應當包括品種名稱、生產(chan) 經營者名稱或進口商名稱、單元識別代碼、追溯等信息。二維碼格式及生成要求由農(nong) 業(ye) 部另行製定。
第三章 使用說明
第十八條 使用說明是指對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以及風險提示、技術服務等信息。
第十九條 使用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品種主要性狀;
(二)主要栽培措施;
(三)適應性;
(四)風險提示;
(五)谘詢服務信息。
除前款規定內(nei) 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增加相應內(nei) 容:
(一)屬於(yu) 轉基因種子的,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製措施;
(二)使用說明與(yu) 標簽分別印製的,應當包括品種名稱和種子生產(chan) 經營者信息。
第二十條 品種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應當如實反映品種的真實狀況,主要內(nei) 容應當與(yu) 審定或登記公告一致。通過兩(liang) 個(ge) 以上省級審定的主要農(nong) 作物品種,標注內(nei) 容應當與(yu) 銷售地所在省級品種審定公告一致;引種標注內(nei) 容應當與(yu) 引種備案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條 適應性是指品種在適宜種植地區內(nei) 不同年度間產(chan) 量的穩定性、豐(feng) 產(chan) 性、抗病性、抗逆性等特性,標注值不得高於(yu) 品種審定、登記公告載明的內(nei) 容。審定、登記以外作物適應性的說明,參照登記作物有關(guan) 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風險提示包括種子貯藏條件以及銷售區域主要病蟲害、高低溫、倒伏等因素對品種引發風險的提示及注意事項。
第四章 製作要求
第二十三條 種子標簽可以與(yu) 使用說明合並印製。種子標簽包括使用說明全部內(nei) 容的,可不另行印製使用說明。
第二十四條 應當包裝的種子,標簽應當直接印製在種子包裝物表麵。可以不包裝銷售的種子,標簽可印製成印刷品粘貼、固定或者附著在種子上,也可以製成印刷品,在銷售種子時提供給種子使用者。
第二十五條 標注文字除注冊(ce) 商標外,應當使用國家語言工作委員會(hui) 公布的現行規範化漢字。標注的文字、符號、數字的字體(ti) 高度不得小於(yu) 1.8毫米。同時標注的漢語拚音或者外文的,字體(ti) 應當小於(yu) 或者等於(yu) 相應的漢字字體(ti) 。信息代碼不得小於(yu) 2平方厘米。
品種名稱應放在顯著位置,字號不得小於(yu) 標簽標注的其它文字。
第二十六條 印刷內(nei) 容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易於(yu) 辨認和識讀。標注字體(ti) 、背景和底色應當與(yu) 基底形成明顯的反差,易於(yu) 識別;警示標誌和說明應當醒目,其中“高毒”以紅色字體(ti) 印製。
第二十七條 檢疫證明編號、檢測日期、質量保證期,可以采用噴印、壓印等印製方式。
第二十八條 作物種類和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淨含量、種子生產(chan) 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編號、注冊(ce) 地地址和、“轉基因”字樣、警示標誌等信息,應當在同一版麵標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印刷品,應當為(wei) 長方形,長和寬不得小於(yu) 11厘米×7厘米。印刷品製作材料應當有足夠的強度,確保不易損毀或字跡變得模糊、脫落。
第三十條 進口種子應當在原標簽外附加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文標簽和使用說明,使用進(出)口審批表批準的品種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生產(chan) 經營者。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特別規定的,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不得有下列內(nei) 容:
(一)在品種名稱前後添加修飾性文字;
(二)種子生產(chan) 經營者、進口商名稱以外的其他單位名稱;
(三)不符合廣告法、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描述;
(四)未經認證合格使用認證標識;
(五)其他帶有誇大宣傳(chuan) 、引人誤解或者虛假的文字、圖案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標簽缺少品種名稱,視為(wei) 沒有種子標簽。
使用說明缺少品種主要性狀、適應性或風險提示的,視為(wei) 沒有使用說明。
以剪切、粘貼等方式修改或者補充標簽內(nei) 容的,按塗改標簽查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相關(guan) 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農(nong) 業(ye) 部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農(nong) 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農(nong) 業(ye) 部令第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