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ong) 作物種子質量檢驗報告是農(nong) 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zui終產(chan) 品,是種子檢驗工作質量的具體(ti) 表現形式。報告的質量直接關(guan) 係到客戶的切身利益,關(guan) 係到檢驗機構的形象和信譽。
1 簽發檢驗報告的條件
1.1簽發檢驗報告的機構
簽發檢驗報告的機構必須有專(zhuan) 門的檢驗人員和檢驗場所,目前從(cong) 事檢測工作,並通過能力考核台格的種子檢驗機構。,
1.2被檢種屬於(yu) 規程所列舉(ju) 的一個(ge) 種
如果要出具檢驗報告,其種子隻能屬於(yu) GB/T3543.2一1995表1中所列舉(ju) 的124個(ge) 種類中的一種.不能簽發未列入規程的種或規程中列入種的混合種的檢驗報告。
1.3檢驗方法
檢驗必須采用規程規定的方法。
L4種子批
種子批的每個(ge) 容器必須封口,並有批號。隻有這樣,檢驗報告才能與(yu) 種子批起來,實現可追溯性。
1.5送檢樣品的扡取和處理
報告上的檢驗項目所報告的結果隻能從(cong) 同一種子批同一送檢樣品中獲取,供水分測定的樣品需要防濕包裝。
上述第4和第5條的規定隻適用於(yu) 簽發種子批的檢驗報告,對於(yu) 一般委托檢驗隻對樣晶負責的檢驗報告,沒有必要要求符合第4和第5條的規定。
2檢驗報告的內(nei) 容和要求
2.l檢驗報告的內(nei) 容
檢驗報告通常包括如下內(nei) 容:(1)標題;(2)檢驗機構的名稱和地址:(3)用戶名稱和地址;(4)扡樣及封緘單位的名稱;(5)報告的*識別編號;(6)種了批號及封緘;(7)來樣數量、代表數量(即批重);(8)扡樣時期;(9)接收樣品時期;(10)樣品編號;(11)檢驗時期;(12)檢驗項目和結果;(13)有關(guan) 檢驗方法的說明;14)對檢驗結論的說明;(15)報告編製、審核、批準人的簽字及簽發日期;(16)未經質檢站批準,不得
部分複製檢驗報告的聲明。
2.2檢驗報告的要求
檢驗報告要符合如下要求:(1)報告格式應規範、統一;(2)報告不能有增加、修改、替換或塗改的跡象;(3)在同一時問內(nei) 有效報告隻能是一份(請不要混淆:檢驗報告一式兩(liang) 份,一份給予委托方,另一份與(yu) 原始記錄一同存檔);(4)報告要為(wei) 用戶保密,並作為(wei) 檔案保存六年。
檢測結果要按照規程規定的計算、表示和報告要求進行填報。若在檢驗結束前急需了解某一測定項目的結果,可簽發臨(lin) 時檢驗報告,即在檢驗報告上附有“zui後檢驗報告將在檢驗結束時簽發”的說明。
3檢驗報告的填寫(xie)
3.1表頭信息的填寫(xie)
3.1.1 簽發檢驗報告的單位名稱和地址應采用全稱。
3.1 2 日期填寫(xie) 格式按照ccYY—MM—DD,如:2008—07—25.
3.l.3種的學名與(yu) GB,r3543 2—1995中的表1一致,不能確定種名的可用屬名。
3.2檢測結果的填寫(xie)
淨度分析項目應按淨種子的重量百分率填報,結果保留一位小數;發芽試驗以正常幼苗zui近似的整數填報;水分測定項目應填報至zui接近的01%.品種純度鑒定應填報品種純度的百分率;生活力四唑測定應按下列格式填報:“四唑測定:…一%有生活力種子”(有硬實也應填報);重量測定應按下列格式填報:“重量(幹粒):…g._;種子健康測定應填報病原菌的學名以及感染的百分率。
4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
種子貿易有時往往要求報告注明有關(guan) 與(yu) 種子質量真實性說明(如標準、標簽、合同等)符合性情況。規程規定的報告也允許在檢驗報告中注明這些符合性說明,這種符合性說明稱為(wei) 檢驗結論。
4.1結果判定
檢驗結束後,檢驗機構依照種子法的規定和相關(guan) 種子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以及企業(ye) 明示的質量承諾,並根據國家標準《農(nong) 作物種子檢驗規程》所規定的允許誤差對種子質量進行科學判定.在種子檢驗中,誤差是客觀存在的,隻能zui大限度地減少,而不能*避免:若檢測值與(yu) 標準規定值或標簦標注值之差在允許誤差之內(nei) ,判定樣品的種子質量是合格的;反之,若檢測值與(yu) 標準規定值或標簽標注值之差超過允許誤差,則判定樣品的種子質量是不合格的。
4.2檢驗結論
4.2.1檢驗結論語言應簡煉、清晰、明確。指令性檢驗、仲裁檢驗的報告應作合格性判定結論,檢驗結論的通常用語為(wei) :“依據xx標準(或標簽標注),該樣品所檢項xx、xx不合格(或合格)”;其它類檢驗的報告根據需要隻作符合性判定結論,通常用語為(wei) “依據xx標準(或標簽標注),該樣品所檢項xx符合(或不符合)xx級標準(或質量zui諾)”,附頁中單項判定欄司寫(xie) “符合(或不符合)”。
4.2.2在不能提供產(chan) 品標準或檢驗標準、質量合同中規定的技術指標低於(yu) 國家強製性標準、采用非標方法檢驗等情況下,一律不出具檢驗報告,隻打印檢驗數據清單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4.2.3委托檢驗樣品,由於(yu) 對其樣品背景及檢測目的不明+原則上不對檢驗結果進行判定(用語為(wei) “不作結論,或“結果見附頁”。對監督抽查或行業(ye) 統檢等政府部門委托的樣品檢驗,以及仲裁檢驗的檢驗報告,必須作出明確的質量判定。
4.2.4若由本質檢站實施抽樣,檢驗結論應對抽查批{有效。否則,結果僅(jin) 對來樣負責。
s報告的更改
如已發出的檢驗報告內(nei) 容有誤或需補充說明,應按照規定,簽署一份“對編號×××檢驗報告的更正”的文件,與(yu) “更正報告”一同發至委托方,同時聲明原報告作廢。
更正報告的格式、編號與(yu) 原報告相同,但在編號後加字母“G”以示更正。
6報告的歸檔
完成後的檢驗報告副本應及時歸檔,保存期為(wei) 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