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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2/2

更新時間:2008-08-12      點擊次數:2799

第五章 品種權的審查與(yu) 批準

  第三十三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複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guan) 係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親(qin) 屬的;

  (二)與(yu) 品種權申請或者品種權有直接利害關(guan) 係的;

  (三)與(yu)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guan) 係,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審查人員的回避由品種保護辦公室決(jue) 定,複審人員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hui) 主任決(jue) 定。

  第三十四條 一件植物品種權申請包括兩(liang) 個(ge) 以上新品種的,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要求申請人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在期限內(nei) 對其申請未進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滿未答複的,視為(wei) 撤回申請。

  申請人按照品種保護辦公室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you) 先權的,可保留優(you) 先權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請文件已有內(nei) 容的範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條例》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相關(guan) 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shu) 中應當寫(xie) 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原申請享有優(you) 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you) 先權文件副本。

  第三十五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對品種權申請的下列內(nei) 容進行初步審查:

  (一)是否符合《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二)選擇的近似品種是否適當;申請品種的親(qin) 本或其他繁殖材料來源是否公開。

  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品種保護辦公室有疑問的,可要求申請人在期限內(nei) 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複的,視為(wei) 撤回申請。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品種保護辦公室認為(wei) 仍然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駁回其申請。

  第三十六條 除品種權申請文件外,任何人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的與(yu) 品種權申請有關(guan) 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wei) 未提出: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xie) 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當事人當麵提交材料的,受理人員應當當麵說明材料存在的缺陷後直接退回;通過郵局提交的,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將視為(wei) 未提出的審查意見和原材料一起退回;郵寄地址不清的,采用公告方式退回。

  第三十七條 自品種權申請之日起至授予品種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三至第十八條以及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guan) 證據和說明理由。未提供相關(guan) 證據的,品種保護辦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未經品種保護辦公室批準,申請人在品種權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請文件的下列內(nei) 容:

  (一)申請品種的名稱、申請品種的親(qin) 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稱、來源以及申請品種的育種方法;

  (二)申請品種的zui早銷售時間;

  (三)申請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內(nei) 容。

  品種權申請文件的修改部分,除個(ge) 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第三十九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負責對品種權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根據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在期限內(nei) 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複的,視為(wei) 撤回申請。

  第四十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品種權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不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一的;

  (二)屬於(yu) 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

  (三)不符合命名規定,申請人又不按照品種保護辦公室要求修改的;

  (四)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品種保護辦公室認為(wei) 仍不符合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發出辦理授予品種權手續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ge) 月內(nei) 辦理相關(guan) 手續和繳納第1年年費。對按期辦理的,農(nong) 業(ye) 部授予品種權,頒發品種權證書(shu) ,並予以公告。品種權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

  期滿未辦理的,視為(wei) 放棄取得品種權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農(nong) 業(ye) 部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hui) ,負責審理駁回品種權申請的複審案件、品種權無效宣告案件和授權品種更名案件。具體(ti) 規定由農(nong) 業(ye) 部另行製定。

  第六章 文件的提交、送達和期限

  第四十三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並采用國家統一規定的科學技術術語和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學技術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wei) 未提交該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打印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並整齊清晰。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shu) 寫(xie) ,紙張隻限單麵使用。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件和辦理的其他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品種權人、其他利害關(guan) 係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代理機構的,由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培育人姓名、品種權申請人和品種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並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提交各種材料時,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郵寄。郵寄時,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一件信函中應當隻包含同一申請的相關(guan) 材料。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wei) 提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明外,以品種保護辦公室的收到日期為(wei) 提交日。

  品種保護辦公室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代理機構;未委托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shu) 中收件人地址及收件人或者*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wei) 已經送達。

  品種保護辦公室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wei) 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wei) 送達日。文件送達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2個(ge) 月,該文件視為(wei) 已經送達。

  第四十七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日不計算在期限內(nei) 。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zui後一月的相應日為(wei) 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zui後一日為(wei) 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個(ge) 工作日為(wei) 期限屆滿日。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耽誤《條例》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品種保護辦公室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sang) 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ge) 月內(nei) ,zui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nei) ,可以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guan) 證明文件,請求恢複其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條例》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品種保護辦公室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sang) 失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ge) 月內(nei) 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說明理由,請求恢複其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品種保護辦公室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guan) 手續。

  本條*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

  第四十九條 除《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條例》所稱申請日,有優(you) 先權的,指優(you) 先權日。

  第七章 費用和公報

  第五十條 申請品種權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向農(nong) 業(ye) 部繳納申請費、審查費、年費。

  第五十一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注明品種名稱,同時將匯款憑證的複印件傳(chuan) 真或者郵寄至品種保護辦公室,並說明該費用的申請號或者品種權號、申請人或者品種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以匯出日為(wei) 繳費日。

  第五十二條 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提交品種權申請的同時繳納申請費,但zui遲自申請之日起1個(ge) 月內(nei) 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wei) 撤回申請。

  第五十三條 經初步審查合格的品種權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品種保護辦公室的通知,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繳納審查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wei) 撤回申請。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在領取品種權證書(shu) 前,應當繳納授予品種權第1年的年費。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1年度期滿前1個(ge) 月內(nei) 預繳。

  第五十五條 品種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品種權第1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品種保護辦公室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補繳;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品種權終止。

  第五十六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定期發布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公告品種權有關(guan) 內(nei) 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所稱的假冒授權品種行為(wei)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印製或者使用偽(wei) 造的品種權證書(shu) 、品種權申請號、品種權號或者其他品種權申請標記、品種權標記;

  (二)印製或者使用已經被駁回、視為(wei) 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種權申請的申請號或者其他品種權申請標記;

  (三)印製或者使用已經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的品種權證書(shu) 、品種權號或者其他品種權標記;

  (四)生產(chan) 或者銷售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標記的品種;

  (五)生產(chan) 或銷售冒充品種權申請或者授權品種名稱的品種;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品種權申請或者非授權品種誤認為(wei) 品種權申請或者授權品種的行為(wei) 。

  第五十八條 農(nong) 業(ye) 行政部門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封存或者扣押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應當在1個(ge) 月內(nei) 做出處理。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因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可以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請求中止有關(guan) 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申請中止有關(guan) 程序的,應當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申請書(shu) ,並附具人民法院的有關(guan) 受理文件副本。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jue) 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品種保護辦公室請求恢複有關(guan) 程序。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nei) ,有關(guan) 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guan) 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nei) 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自行恢複有關(guan) 程序。

  第六十條 已被視為(wei) 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品種權申請的案卷,自該品種權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後不予保存。

  已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案卷自該品種權無效宣告之日起,終止的品種權案卷自該品種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後不予保存。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農(nong) 業(ye) 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nong) 業(ye) 部分)》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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